
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管理系统,国家课程教材综合信息填报平台怎样改信息
- 自考书籍
- 2023-10-26 16:15:08
1、国家课程教材综合信息填报平台怎样改信息
(一)访问网址填报系统(国家课程教材综合信息平台)网址为
,请在登录后点击“中小学教材选用系统”“中小学读物管理系统”分别进行访问。(二)账号与密码系统为全部中小学校生成了账号及密码。各学校使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规范全称(或10位数字的学校标识码)作为用户名进行登录,初始密码为JCjs123456。第一次登录的有关单位(学校)须重置密码,完善工作联系人有关信息。学校账号还应做好学校类型、所属地区等信息的核对工作,如有误,请直接修改完善。每个单位(学校)使用一个账号,后续如需再次登录平台,将继续沿用此账号,请妥善保管。(三)系统开放时间学校落实《读物管理办法》情况填报时间为11月18日-12月15日,请所有中小学校在截止日期前完成信息填报。(四)系统操作指南及咨询答疑有关安排1.系统操作指南为学校用好国家课程教材综合信息平台,请认真研读操作指南中的附件3《全国中小学读物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中小学校适用)》,做好填报与管理等工作。2.咨询答疑工作安排系统已将常见填报问题在系统登录页左侧的公告栏进行展示,如遇填报问题,请先下载查看。如遇其他问题,请在系统右下角“答疑”栏输入问题内容,将由工作人员进行答复。(五)工作要求请学校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时间节点,抓紧时间完成填报工作。此项工作原则上由各校教务处完成,尽量安排“双减”的经办同志负责,以保证信息的一致。因平台内容涉及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和课外读物
2、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在哪里?
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官网:
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促进义务教育普惠公平,构建“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正公开”的招生入学机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9〕9号)要求,现就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区县为主。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含西咸新区,下同)、各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入学。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三)坚持控辍保学。各区县(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七长”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持起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6人。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
(五)坚持公正公开。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按学区划定范围招生
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学区划定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区县(开发区)学区划分方案和招生入学实施方案于5月10日12:00统一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新生入学工作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规定登记入学。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使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其他区县(开发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本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登记。
1.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
小学: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备案。
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2.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入学,按照附件2规定,由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学事宜。
3.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协调派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户籍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及高新区托管原雁塔区和原长安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四证”按各区县(开发区)要求登记,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3)“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4)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确定。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4.解决好下列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一是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对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妥善安排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军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三是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妥善安排辖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四是积极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工作。五是新落户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继续按照《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六是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七是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八是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九是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十是非中国国籍学生,需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外籍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办理。十一是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十二是重视留守儿童就学,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5.西咸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西安和咸阳两市分别负责原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高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高新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6.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管理工作。一是高等学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等学校招生要纳入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按照与公办学校同步原则,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自主招生工作。民办小学招生范围为西安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西安市义务教育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另文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二)建立预警制度。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不产生大班额。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
(三)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户籍地教育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四)严肃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切实做到“十个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严禁借招生入学工作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各中小学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强化执纪问责。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在招生入学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公示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招生结束后,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市教育局将进行专项督查,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依纪巡查监督。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可以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学校和主管部门责任;对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视情节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教育局督办事项,指导相关区县(开发区)严肃查处并追责。
(七)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大力宣传“名校+”工程和“家门口的好学校”。要不断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透明度,彰显招生改革的公信度,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积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请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于9月16日前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教育局。
3、国家课程教材综合信息填报平台怎样填报
一、基本信息
1 、姓名:按身份证姓名填写,姓名两个字的中间不能有空格。
2 、曾用名:人事档案名字和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或有曾用名的一律填到曾用名。
3 、性别:里面有 4 个选项,但只填男或女。如证件上显示未知或者未说明的性别,按照证件选择。
4 、教职工号可不填,也可学校自行编码,但校内不能重复。
5 、国籍地区:中国。
6 、身份证件类型:只填居民身份证。
7 、身份证号:必须按身份证如实填写,并且只支持 18 位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是 x 的、最好要大写 X ,而且输入法要半角。
8 、出生日期:一般按身份证填写,如身份证出生日期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填人事档案出生日期。
9 、籍贯:如实填写至,指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出生地,具体到区县一级。如:“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
10 、出生地:必须填,以户口本上出生地为准。请选择到县级市或县,例如: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 。
11 、民族:据实填报
12 、政治面貌:默认群众。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群众或其他民主党派,无 党派民主人士:并非无党无派身份就是无党派人士,须填写相关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统战部门认定的。
13 、婚姻情况:以民政局婚姻登记注册为准。未婚教师选择未婚,已婚教师要注意选择是初婚、再婚、复婚。离婚选择离婚。丧偶选择丧偶。
14 、健康情况:一般选择健康或良好。
15 、参加工作年月:
指计算工龄的开始时间 ( 一般以第一次干部介绍信为准,无介绍信的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 ,请与工资管理人员核实。
16 、进本校年月:公办教师以人事主管部门开具干部介绍信为准,无干部介绍信的以实际报到时间为准;民办教师以合同签订时 间为准。
17 、教职工来源:里面有招聘,军队转业、复员,调入、引进人才,其他,其中招聘又包括: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民办教师转正、代课教师转正、其他招聘 5 个选项。
教职工来源并不是指教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时的来源,而是指经过什么形式来到本校参加工作的(完小小学的教师以到完小小学为准,不能以中心);如:现在在 B 学校,包分配或应聘时进的 A 学校,通过调动进了 B 学校,那么 B 学校录入此位教师时应该选择调入。
PS: 1 、原在师范院校毕业分配的选择招聘应届毕业生;
2 、 1993 年 3 月 27 日之前代课转正的填民办教师转正;
3 、 1993 年 3 月 27 日之后至 2008 年 8 月代课转正的填代课教师转正;
4 、随军选择其他
5 、难以细分的可选填大类
18 、教职工类别: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凡未任课又不属于行政人员的填写教辅人员。(专任教师:指具有教师专技职务、聘任在教师岗位且享受教师工资待遇的人员。公办有任课的双肩挑行政人员和中层请选择专任教师。
19 、是否在编:有编制的公办教师和工勤人员选择 “ 是 ” 。
20 、用人形式:“ 人员是否在编 ” 填 “ 在编 ” 时,该项不填。即公办教职工不填该项。
21 、签订合同情况:包括未签合同、聘用 合同、劳动合同、其他合同 4 项,如实填写,公办在职人员填聘用合同。
22 、是否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指全日制师范类学校毕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果中专是全日制师范,大专不是,也算是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其中在陆丰职校和陆丰二职毕业的代培生请选择 “ 是 ” 】。
23 、是否受过特教专业培养培训:特教指特殊教育,一般无,特殊学校按实际填写。
24 、是否有特殊教育从业证书:一般都无,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按实际填写
25 、信息技术能力:有精通、熟练、良好、一般、较弱 5 选项,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6 、是否属于免费(公费)师 范生:我县没有免费师范生
27 、是否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有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 ,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否;其中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 又包括中央特岗教师、地方特岗教师、新疆双语特岗。没有的填 “ 否 ” ,有的要填起止经历。
目前我县公办教师几乎没有,有的请提供证明。
28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起始年月:当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为否,此选项不需要填写。当选择是时,需要选择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起始年月。
29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结束年月:当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为否, 此选项不需要填写。当选择是时,需要选择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结束年月。
30 、是否特级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省里评定的特级教师。基本上都选否。
31 、是否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第一层次为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第二层次为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第三层次为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以县级及以上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或文件为准。(骨干教师培训证书不算)
32 、是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根据是否持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证( C 级以上)为准,心理健康教育 “C” 级一般填兼职。
33 、个人照片:个人近期 免冠照片。照片添加:点选择文件,将照片选择后,点确定。照片严格要求,近期免冠半身照片,照片规格:宽 26mm ,高 32mm ,分辨率 150dpi 以上,照片要求为 jpg 格式,文件大小应小于 60K ,尽量采用白色底的照片,可在白色背景下(如白色墙壁)采取手机拍照后发送到电脑进行编辑。
【批量上传:必须审核通过后,才能批量导入照片】
34 、人员状态:填在 “ 在本单位任职 ” ,支教的填 “ 暂未在本单位任职 —— 交流轮岗 ” ,脱产学习的填 “ 暂未在本单位任职 —— 进修 ” ,长病假的填 “ 暂未在本单位任职 —— 长病假 ” 。
二、学习经历
从高中或中 专如实填起(含函授等学历);高中专业填 “ 高中 ” ;高中复读的所学专业填 “ 高中复读 ” ,还未毕业的不填,以领到毕业证未准。
从高中阶段或中专如实填起(含函授等学历),每个阶段一条记录。在读还未获得某项学历的,不填此项学历。(注:每一阶段学习经历填好,点击 “ 保存 ” 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每一次的学习经历要单独生成一栏,高中或中专学历填完后保存,继续填写再次点 “ 新增 ” 键。例如,某老师现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的,一般要至少生成 3 行学习经历(高中、专 / 本科、硕士),请按顺序由低到高增加。每增加一行信息,填完后需点 “ 保存 ” 。
35 、 获得学历:必填项,指学历证书上学历,按毕业证书填写。
36 、获得学历的国家(地区):中国,其他国家选择其他相对应国家
37 、获得学历的院校或机构:必填项。填写学历证件中的学校全称,外国名称须同时填写外文和中文名称。格式为:浙江省 ×× 市 ×× 县 × 高级中学或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38 、所学专业:必填项。按学历毕业证书上专业填写(高中毕业的专业填 “ 无 ” )。
39 、是否师范类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0 、入学年月:200909 以年月的数字选择,以学历证书上的起始年月为准。
41 、毕业年月:201207 以年月的数字 选择,以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年月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42 、学位层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指目前的最高学位,按学位证书验证填写。如果无学位证书选择无。当选择无学位, 8-11 自动不需要填写。
43 、学位名称:指目前学位证书上学位名称,如学位层次选择无,该项无须填写。
44 、获得学位的国家(地区):取得学位证件的国家,一般选择中国,国外按照国外的选择。如学位层次选择无,该项无须填写。
45 、获得学位的院校机构:指目前学位证书上院校,如学位层次选择无,该项无须填写。
46 、学位授予年月:指目前学位证书上年月,如学位层次 选择无,该项无须填写。
47 、学习方式:根据选项选择: “ 全脱产 ” 、 “ 半脱产 ” 等等。凡是参加工作前获得的,一律选择 “ 全脱产(离岗) ” 。“ 所学专业 ” 凡是没有的,一律填 “ 无 ” 。
48 、在学单位类别:在学单位类别选择 “ 全日制中学 ”“ 全日制中专 ” “ 全日制高等院校 ” 、 “ 成人教育 ” 等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在职期间参加学历晋升的一般选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电大学习的选择广播电视大学,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的选择函授学校,自学考的选择自学考试等等。
三、工作经历
单击 “ 增加 ” 按钮,如果有工作调动情况,或者学校更换名称,请分别 填写。
从参加工作填起。每在一个工作单位(小学的要具体填到完小),作为一条信息录入,多条记录均需要建立多条。(从毕业后工作开始写起,中途有更换工作单位的都要填写)
49 、任职单位名称:必须填,填写任职单位的全称,与公章一致。
50 、任职开始年月 :必填项,填写在该单位开始的 “ 某年某月 ” ,格式如 “198802” 。
51 、任职结束年月:必填项,填写在该单位结束的 “ 某年某月 ” ,格式如 “198802” ,暂填至合同到期期限。(结束年月填到哪个时间)
52 、单位性质类别:事业单位(具体到中小学)
53 、任职岗位:手动输入 ,教师及学校中层填专任教师,领导班子 ( 正副校长 ) 填行政人员,职工填工勤人员,教辅填教辅人员等等。
四、岗位聘任
单击 “ 增加 ” 按钮, 暂只录入 1 条记录, 填写好后,单击 “ 保存 ” 。(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54 、岗位类别:教师选择教师岗位,行政选择管理岗位,保育员选择其他岗位。工勤人员选择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行政领导有双肩挑的,岗位类别选择 “ 教师岗位 ” 、兼任岗位类型选择 “ 管理岗位 ” ;如:初级中学正副校长、中心小学校长的兼任岗位一般选择 “ 管理 9” 、完小小学校长选择 “ 管理 10” 、完小小学副校长没有管理级 别,最终以岗位设置为准。】
55 、岗位等级:
“ 教师岗位 ” 或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并根据下表选择岗位等级;
公办每个教职工都有一份岗位设置聘任书,以岗位设置聘任书为准。五级至十三级的教师聘任时间看岗位聘书聘任时间, 2013 年以来有变化都要及时增加、修改。
民办教师、保育员等其他 “ 未评 ” 。
56 、聘任开始年月:岗位聘任时间可看岗位设置聘用合同,指取得专技职务资格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时间。
57 、是否兼任其他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学校行政领导有双肩挑的,岗位类别选择 “ 教师岗位 ” 、兼任岗位类型选择 “ 管理岗位 ” 】 ;班主任也不属于兼职。
58 、兼任岗位类别:当是否兼任其他岗位为否,该选项不需要填写。如果兼任其他岗位选择是,选择相应岗位类别。
59 、兼任岗位等级:如果兼
4、广西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是什么?
广西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建立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按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义务教育阶段新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新学年开始前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含县)医院有效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的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后,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修改。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生入学时,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学校合并或撤销的,其学生学籍档案应移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 转学和升学
第十四条 转学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接收。
第十五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转学费用。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条 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接续学生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
休学学生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原学校审核,并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根据学额情况安排提前复学。
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原学校审核,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确需延长休学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提出书面延长休学申请。
因病休学需复学的,需提供经县级以上(含县)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因出国回国后复学的,需提供本人申请及在国外就读经历的相关材料。
复学时,学校视学生学习能力和其监护人及其个人意愿,将学生安排到休学时相对应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要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如动员无效,学校要做好记录,并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 其他变动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各学科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或者在某个领域有特长的小学或初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评价、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二条 小学毕业班学生经补考,语文、数学仍有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或者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按结业处理。已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升学的在校儿童、少年,应结束学业,发给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的,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以学生为本”,义务教育学校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及时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小学连续六年、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要严格规范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程序,对学生奖励由班主任提出,召开由学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会,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但学校不得强迫转学、劝退或开除学生。
要建立和规范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程序,公布处分决定前学校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征询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最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并及时告知家长。同时,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不得歧视,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犯有错误学生改正错误和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半年内,确有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和校领导、学生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评议,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并及时告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建议,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让其接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凭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到原校复学,学校应及时予以接收,加强在心理和生活上的教育,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全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业务管理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科研、财务、体育卫生与艺术等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完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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