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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

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文章目录列表:

1.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
3.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4.2021年贵州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章程
5.2024年上海新高考选科要求与专业对照表
6.2021年10月云南省第8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图1)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1133(北京)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五)办学地点: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六)学院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设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10个专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院只招收参加高考且有相关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有相关会考成绩的考生。

 第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有相关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定向班招生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二)培养模式: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三)报名条件:

 1.海淀、房山、昌平农村户籍且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3.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相关会考成绩达到我院对考生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相关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以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计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计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计委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六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计委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网址:www.bjwszyxy.com,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招生监督电话:63209057、63209001。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 导语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已发布。 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

 1.招生专业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和《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2021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和本科专业“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

 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招生考试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不得作为招考方向的情况包括:本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方向;改变本专业所在类别属性的方向,如体育运动项目方向;具有管理类专业属性的方向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艺术类本科专业管理要求统一规范属地高职(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范围。

 2.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选拔应重视考查考生的文化素质和专业能力,着眼学生长远发展,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录取。

 高校应合理安排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凡设立招考方向的专业,高校还应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计划。鼓励高校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不组织专业考试,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对于已经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鼓励相关高校2022年继续采取相同招生办法。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包括下设各招考方向)应采用同一种录取办法。

 3.考试办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确有必要进行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高校可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校考,并须将考试工作方案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艺术类专业点设立不足四年的高校,凡省统考涉及的专业,不得组织校考,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未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高校可组织校考。

 省级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独立或联合组织,高校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音乐类、舞蹈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及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等专业省级统考。联合组织省级统考的省份,可协商合作命题或委托一省命题、分省组织测试、分省采集考试信息、联合阅卷(评价)或委托一省阅卷(评价)。对于本地生源极少的专业(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除外),鼓励采取联合组织省级统考的方式,报相关省级招委同意后向社会和高校公布。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为指导,考虑高校人才选拔需求,合理细分统考科类(如音乐类统考分设声乐、器乐,舞蹈类统考分设舞种)并公布其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推进省级统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公平、科学、合理、有效的测试方式和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统考质量。严格控制合格生源规模和比例,积极探索在合格线上进一步细化分档。统考成绩发布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分布等统计信息,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需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组织非艺术类专业考试。各省(区、市)省级统考组考、成绩发布等工作应在2022年1月底前完成。

 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科类,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各省统考子科类划分要求准确报送本年度招生专业子科类对照信息。若高校对省级统考科类所对应的艺术类专业范围持有不同意见,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沟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布。对于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外,高校不再组织校考。高校要合理安排校考时间,不得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考时间等安排冲突。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组织,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考点的,须经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且校外考点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高校应加强校内外考点管理,确保校内外考点的组考考核内容一致、标准一致、程序一致、监管一致。采取提交作品或线上考试等方式的高校,考前要对考生设备条件、应考环境进行全面检查,考中要采取“双机位”(分别录制考生和考试场景)、“防缩屏”(防止考生缩小考试屏幕查看资料)、“防我”(防止考生我原始录制视频)、“防对口型”(随机加入对话程序防止考生播放录音“对口型”)等措施,防范作弊行为。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比例。高校校考合格证按专业发放,每个专业校考合格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上一年度录取人数的4倍。

 4.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省级招委应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逐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学类、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适度提高艺术学理论类、戏剧与影视学类(不含表演)等有关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控制分数线,设计学类专业参照执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期间,各省(区、市)和高校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初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开始前进行。鼓励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在艺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更好地满足高校艺术人才选拔需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要根据本省(市)改革实施方案,合理制定高校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办法。

 6.部分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继续试点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省级统考合格生源组织专业校考、高校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自划线)。有关高校要认真研究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方案,科学制订本校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要详细、准确告知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及工作事项,如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须逐省明确考生参加专业课省级统考科类、参加校考的资格要求、录取规则、专业合格线、自划线划定办法等。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有关高校要单独明确相关要求。录取时,有关高校应在本校网站公布高考文化课成绩自划线,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学理论类、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及设计学类等专业应进一步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7.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高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提前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凡省级统考涵盖的专业,学校不得组织校考),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当地普通专业录取有关政策执行。

 8.其他。相关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办法。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高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1.试点工作定位。部分高校试点建设的高水平艺术团(如合唱团、交响乐团、民乐团等)、舞蹈团(如民族舞团、芭蕾舞团、现代舞团等)、戏剧团(如话剧团、戏曲团、曲艺团等)(以下统称艺术团),应立足推进高校美育工作开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承担校园艺术文化普及和对外交流演出任务,引领、辐射和带动全国高校相关艺术团的发展和提高。艺术团招生主要招收艺术团首席表演者或对幼功要求高的相关专业项目的艺术团成员,不得招收与艺术团无关的考生;大力加强从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艺术团成员,使其逐渐成为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的主体。已开设有艺术类专业的试点高校不再单独招收相应专业项目的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美术、书法、播音与主持专业不得纳入艺术团招生范围。试点高校要配齐配足艺术团建设所需相关师资、设备、场地、资金等,不具备建团条件或未设立艺术团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相应艺术团招生。

 2.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提交材料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团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根据专业测试情况,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

 试点高校须编制并公布艺术团年度分项目招生计划。高校应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应科类招生计划,艺术团录取考生的专业应在当地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要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资格初审及测试。试点高校应明确考生报考资格条件,根据考生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本人表演视频等材料,组织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鼓励试点高校在专业测试中采用“考试全程录像、考评分离”的办法。试点高校根据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

 4.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适当提高本校艺术团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一般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试点高校应将“不低于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调整为在有关省份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增加一定分值(如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X分,每所高校的X分应为确定正数值)。试点高校应与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加强沟通,对相关考生数据进行合理转换,不得降低录取要求,确保平稳过渡。

 三、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1.试点工作定位。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各地要指导属地试点高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晰运动队招生试点工作定位,在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包括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等)范围内,按照教育部评估确定的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确定运动队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对于不具备相关师资、设备、场地等组队条件、退出队率超过20%的高校,和非奥运会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未设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生源严重不足且连续两年录取数为零的相关项目,不再安排运动队招生。本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已涉及的运动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动队招生。要大力加强从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运动队成员。各地各试点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政策执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确保公平公正。高校要深入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各项要求,加强招生政策公开、考生资格信息公开、录取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申请参加相关项目专业测试;试点高校根据考生专业测试成绩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及享受高考文化课成绩优惠的相应录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专业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应录取要求的考生。试点高校要遵循运动队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体育领域专家,研究制订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根据急需程度,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其中集体项目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赛事规定的一方最多同时上场人数(如排球项目男女队每校每年最多各招6人)。运动队招生规模控制在试点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并须在教育部核准公布的运动项目范围内招生。

 3.资格审核及测试。试点高校应根据教育部要求确定本校报名条件,细化学校认可的比赛、名次、主力上场队员标准等,不得低于教育部现行规定要求。运动队的招生对象不限年龄。高校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重点加强对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核验。要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进行逐一比对,对发现疑似有问题的证书,要商请相关体育部门予以进一步核查。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应与报考高校的运动项目一致(原则上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田径项目须严格对应)。

 专业测试采取全国统考、高校校考等组织方式。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跆拳道、击剑、棒球、冰雪等9个项目实施全国统考,与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体育专项考试统一组织,统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各地各高校不再组织相关项目的省级统考、校考。参加统考项目的考生须按照报考高校指定的方式报名,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统考报名方式报名(详细报名信息见“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有关高校根据全国统考成绩分布情况提出本校相关项目专业合格成绩要求,结合报名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并公示本校专业考试合格名单。其他项目暂由试点高校独立或联合组织。尚未纳入全国统考的项目专业测试,原则上应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要逐步完善专业测试办法,确保测试流程设计及实际操作公平公正,特别是集体项目要综合考虑运动专项基本技术、实战能力及位置效能等考评因素。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

 试点高校应面向广大考生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可联系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兴奋剂检查工作。体育专项测试之前,应与考生签订《反兴奋剂书》。拒不签订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兴奋剂违规的考生,视为考试作弊,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试点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确定本校运动队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省份的情况,高校可参照艺术类专业文化课划线有关要求予以适当提高),高校公示的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试点高校面向一级运动员等组织的部分运动员单独招生工作,文化课考试与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统一组织,此部分考生除按照报考院校的指定方式报名考试外,同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报名方式(详细报名信息见“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报名参加文化考试。运动队录取此类考生的文化课最低线不得低于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高校确定并公示的此类考生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四、高校保送生招生

 1.保送资格条件。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2022年,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人员仍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均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

 2.保送录取程序。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应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提交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档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学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保送资格名单的审核、公示,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3.保送工作要求。鼓励高校重点安排基础学科相关专业招收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保送生。高校招收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专业范围为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继续加大向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所需语种专业倾斜力度。2024年起,除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外交学院可继续招收一定数量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安排在英语语种相关专业,其他高校招收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均安排在除英语以外的小语种相关专业,鼓励高校培养“小语种+”复合型人才。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鼓励退役运动员发挥专长,申请保送至高校体育学类本科专业。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高考# 导语 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1818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医学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2021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七条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2021年度疆内招生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疆内招生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普通批次。

 第九条收费标准学校按2021年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住宿费600元/学年或800元/学年,教材费以实际费用分学期收取。收费标准调整以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奖励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每年9月-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6.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费3600元,住宿费400元),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高于本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7.高校伙食补贴,每生每月20元,将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伙食补助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学生食堂,学校配套的伙食补助资金的75%用于学生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直接充值于困难学生饭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或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总分相同情况下,参照上级指定的各课成绩排序。本年度招生要求若有变化,按新要求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四条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不达标的新生和往届民语言类考生均另行预科一年。

 第十七条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具体标准同上)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址与****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邮政编码:848000

 ****:0903-7820029

 校纪委监督电话:0903-7820036/7820037

 学校网址: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招生就业办

 2021年5月17日

2021年贵州贵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指导下,制订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4152014129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7年4月,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

 学院现有观山湖、清镇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13688.76平方米,校舍总建筑面积360466.91平方米,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面积202204.47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面积12631.13平方米;教职工总数669人,校内专任教师379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15人,博士、硕士280人;双师素质教师328人,省级及以上职教4人;“大国工匠”工作室1个、大师工作室1个、省级大师工作室4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

 学院是省级示范高职院校,是教育部首批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全国工业机器人领域应用人才培养中心,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国铁路总公司电力机车司机培训基地,中国民用航空局维修培训基地(CCAR-147),全国铁道运输类专业示范点等,设有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信息技术(大数据)、食品药品与化工、旅游与航空服务等6大专业群30个招生专业(含方向),全日制高职学历在校生人数12000余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下设: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面统筹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过程。

 第五条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学院招生专业的年度评价(评审)工作,合理制定新增(暂停、停办)专业的评审,确定年度招生专业。

 第六条招生录取工作组由分管招生副院长任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学院确定的年度招生专业,合理安排、调剂各专业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和纪律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招生工作举报申诉接受部门为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举报申诉电话:0851-87981933,87981934,申诉邮箱:297057390@qq.com。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2021年招生专业为30个。

 第九条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以各省《2021年高考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招生对象为具有2021年普通高考资格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

 第十一条招生类别有:普通高考、分类考试招生。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录取批次的,在各省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以下专业对接企业用工一般性要求,将企业用工对身高、视力等条件向社会公开:(具体招生要求见附件)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供电技术、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高铁综合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工程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中乘务。

 第十四条分类考试招生按照《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制订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普通高考的投档考生,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调阅考生档案时,认可教育部和贵州省符合政策照顾项目的成绩。

 第十七条安排专业时,对专业技能突出或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及以上的考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的考生,贵州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通过分类考试招生可免试录取我院对口或相近的高职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在退档时,遵循考生意愿,原则上退出相对低分的考生档案,确保高分考生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贵州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奖励和资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我院录取的新生,可按政策到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等助学措施。在我院就读的本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扶贫政策有关规定进行教育精准扶贫资助,享受“两助一免”。

 第七章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贵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人:宋老师

 电话:0851—87981901,87981902

 网址: /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

 邮编:550081

 附件:

 铁道机车、铁道供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

 招生要求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男生身高166cm以上,女生身高156cm以上。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招生要求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三)铁道工程技术

 招生要求限招男生;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男生身高166cm以上。

 (四)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高铁综合维修技术

 招生要求无残疾、五官端正、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男生身高166cm以上,女生身高156cm以上。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

 招生要求限招男生。无残疾、无斜视弱视、无色盲色弱;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五官端正,无听力障碍,男生身高164cm以上。

 空中乘务:

 招生要求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胎记、皮疹、体斑以及色素异常,无纹身;女生身高158cm-172cm,男生身高168cm-185cm;无高度近视(500度以上)。

2024年上海新高考选科要求与专业对照表

2024年 上海 新 高考 选科要求与专业对照表已经公布,供2024届考生参考,2023届考生仍参考以往公布的专业选科要求,以下是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最新消息为准。

来源:上海市教育 考试 院

网址:/page/08000/20 211 231/16017.html

附件: 2024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download/20211231/01.pdf

关于公布2024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部署,本市自2014年起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教学厅函〔2021〕27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指引(通用版)》) ,为进一步引导学生在中学阶段加强相关基础学科的学习,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本市将根据《指引(通用版)》实行选考科目要求。现将普通高校(含军队院校)报送的2024年本科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汇总、整理,予以公布。

关于2024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相关说明

1.本目录列出了2024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分省市(上海、外省市高校、军队院校)按院校(院校国标代码)排序,分别列出所在省市、院校名称、拟招生专业(类)名称及该专业(类)所需的选考科目要求。

2.因招生院校的系科及专业调整等原因,实际在沪招生的院校和招生专业可能会有调整变化,此次高校公布的所有专业在2024年并非都会在沪安排招生计划。2024年在沪招生高校和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的招生 专业目录 为准。

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 校招 生本科阶段仍以院校专业组作为 志愿 填报与投档录取的基本单位,各院校专业组内实际所含的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4.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高职(专科)专业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因此未在本目录中列出。

2021年10月云南省第8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2021年10月云南省第8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特别提示:请考生认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请考生根据“2021年10月云南省第8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及课程考试安排”(点击下载)、“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点击下载)及“2021年10月云南省第8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课程使用教材目录”(点击下载)选择相应的考试课程和教材。

 一、2021年10月云南省第86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一)面向非在校生开考专业

 1.本科层次(18个专业):经济学(02010100)、金融学(02030100K)、法学(03010100K)、思想政治教育(03050300)、教育学(04010100)、人文教育(04010300)、学前教育(04010600)、汉语言文学(05010100)、英语(050201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00)、消防工程(08310200K)、工商管理(12020100K)、市场营销(12020200)、会计学(12020300K)、行政管理(12040200)、采购管理(12060300T)、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32010100)、教育管理(34010100)。

 2.专科层次(18个专业):园艺技术(51010700)、建筑工程技术(54030100)、护理(62020100)、金融管理(63020100)、会计(63030200)、工商企业管理(63060100)、市场营销(63070100)、采购与供应管理(63090700)、旅游管理(64010100)、学前教育(67010200K)、小学教育(67010300K)、消防指挥(68020500K)、法律事务(68050300)、公共关系(69010500)、行政管理(69020600)、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93010100)、汉语言文学(97020100)、英语(97020200)。

 (二)面向高职高专和中职学校在校生开考专业:以下专业非在校生不能报考,若错报,成绩将不予认可且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1.本科层次:商务英语(050262A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A0)、机械电子工程(080204A0)、汽车服务工程(080208A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A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A1)、物联网工程(080905A0)、土木工程(081001A0)、测绘工程(081201A0)、交通运输(081801A0)、园林(090502A0)、园林(090502A1)、药学(100701A0)、护理学(101101A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20102A0)、工程管理(120103A0)、工程管理(120103A1)、工程管理(120103A2)、工程造价(120105A0)、会计学(原财务会计与审计)(120203A2K)、财务管理(120204A0)、国际商务(120205A0)、人力资源管理(120206A0)、电子商务(120801A0)、旅游管理(120901A0K)、酒店管理(120902A0)、视觉传达设计(130502A0)、环境设计(130503A0)、数字媒体艺术(130508A0)、网络营销与管理(420201A0)。

 2.专科层次:工程造价(540502A0)、机械制造与自动化(560102A0)、数控技术(560103A0)、机电一体化技术(560301A0)、电气自动化技术(560302A0)、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560702A0)、计算机网络技术(610202A0)、药学(620301A0)、财务管理(630301A0)、酒店管理(640105A0)、应用化学(870201A0)。

 二、报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民族、种族、性别、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遵纪守法,按照我省开考专业考试计划均可自愿选择专业报考。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二)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种学历层次

 1.报考专科没有学历要求,但报考专科的考生,若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文凭的,须加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代码:00018)和“大学语文”(课程代码:04729)两门统考课程中的任意一门。如专业考试计划中已有其中一门课程的则加考另一门课程;若专业考试计划中两门课程都有的则无须额外加考。

 2.申请本科毕业时,必须出具国家承认学历(包括普通全日制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等)的专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

 (三)报考医学类护理专业(专科)人员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报考时需出具相应证明),非在职人员不得报考。

 (四)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专业报考。

 (五)病残者应选报与自己身体情况相适应的专业,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三、考试

 (一)考场设置:由各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确定。需在州(市)以外设考场的,须报省招考院批准。

 (二)考生应试时,须带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三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凡违纪违法者,按2011年教育部第33号令和《刑九修正案》严肃查处。

 (三)考试成绩以百分计,六十分及格,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站上,考生自行登录查询。考生对成绩有质疑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各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查分申请,由各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统一到省招考院查分,查完后通知考生。省招考院不直接对考生查分。

 (四)考试时,如有需要携带作图工具和计算器等特殊说明的科目,省招生考试院将于考前在招考频道公布。不准使用有存储、接收、发射功能的电子工具。考生进入考场考试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否则将视同作弊。

 (五)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年开考两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每次考试时间为两天,每天考2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每场考试同一考试时间段只可以选报一门课程,因此,每次考试每个考生最多可以报考四门课程。

 (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成绩在自考系统中的使用

 根据全国考委办函[2004]148号文件规定:

 1.NCRE课程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部分专科课程进行衔接。

 2.凡获得NCRE一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课程代码分别为:00018、00019)或者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课程(课程代码分别为:02316、02317)。

 3.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和实践课程(课程代码:00342、00343)。

 4.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 技术和

 实践课程(课程代码:02319、02320)或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和实践课程(课程代码:02277、02278)。

 (七)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在自考系统中的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参加PETS二级或PETS三级考试,笔试合格者的成绩可直接替代自考有关专业大专或本科公共英语〈即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的考试成绩,并可获得相应的学分(PETS二级替代专科英语(一)成绩,PETS三级替代本科英语(二)成绩,英语专业不能替代)。考生是否参加相应口试,则根据考生是否要求获得PETS等级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专业来决定。

 (八)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分两次举行,考生可与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联系进行答辩事宜。英语本科的“口译与听力”,专科的“听力”、“口语”考试时间由云南师范大学外语学院安排,请考生与学校联系。

 (九)考生按照所报专业的考试计划,考完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后,如该专业有实践、实习、设计、毕业论文等考核要求的,应及时和主考院校联系实习考核事宜,待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

 (十)考生考试时间及临考复习假的占用问题,按原省自考委、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一九八七年发文《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执行。

 四、订购教材请与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教材部联系

 教材部地址:昆明市学府路61号,联系电话:0871-65128689、65168918。

 五、学历及毕业生的使用待遇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和“本科”两种层次,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按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云教自字(86)第10号《关于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考生根据所报专业的开考课程,报考本次开考课程的一门或数门,并按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计划的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允许考生根据开考专业计划跨专业报考相同代码、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的考试科目。

 (二)报名考试费:根据云发改收费[2006]98号文批复,我省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32元(人民币)。

 (三)应考者的往返路费及食宿费自理。

 (四)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中的有关规定,我省的体育教育专业(专科)不属于专业清单内的专业,故该专业已于2020年4月停考,2021年上半年最后一次办理毕业证。

好了,今天关于“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2021年高考专科专业目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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